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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權益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一、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
二、申請審議逾法定期間。
三、非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人而提出申請。
四、原核定通知已不存在。
五、對已審定或已撤回之爭議案件重行提出申請。
六、爭議之內容非第二條所定事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而為不受理審定者,如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保險人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 EN
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保險人核定下列全民健康保險權益案件有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權益案件之審議:
一、關於保險對象之資格及投保手續事項。
二、關於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事項。
三、關於保險費、滯納金及罰鍰事項。
四、關於保險給付事項。
五、其他關於保險權益事項。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保險人核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案件有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醫療費用案件之審議。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保險人核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管理案件有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特約管理案件之審議。
審議之申請,以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為申請人。
投保單位得依其所屬保險對象之請求,代為辦理前項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