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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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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EN
第 18 條
受試者同意書及提供受試者之任何其他書面資料,不得有任何會造成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放棄其法定權利,或免除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試驗委託者或其代理商責任之記載。
違背前項規定之記載,無效。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
EN
第 116 條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重大或持續違反試驗計畫書,試驗委託者應終止其繼續參與臨床試驗,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