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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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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第 18 條
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除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其為研究所專科護理師相關學分課程部分,每學期積分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執業或因公派駐國外從事外交有關國際醫療之專科護理師,其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加倍採計。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 )
第 14 條
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其積分,如附表。
前項及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辦理審查認定及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