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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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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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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公立醫院辦理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事項,應按年訂定具體計畫實施。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29 條
公立醫院得邀請當地社會人士組成營運諮詢委員會,就加強地區醫療服務,提供意見。
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