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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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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EN
第 18 條
前條參與調查之人員如不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或違反保密切結事項,主任調查官得停止其參與專案調查小組工作。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
EN
第 17 條
主任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認有必要時,應邀請下列機關(構)之代表及專家組成之調查團隊,加入專案調查小組:
一、民航局。
二、事故有關機關(構)。
三、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航空器登記國、製造國、設計國及航空器所有人及使用人國籍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
五、其他飛航安全相關專業組織。
律師及保險公司代表不得參與專案調查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