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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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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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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 18 條
未領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牌照之社員,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格式如附件三)及牌照之請領,由合作社檢具社員名冊及社員執業登記證,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
一、有合作社法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
三、除名。
四、喪失本辦法第十三條應具備資格之一者。
五、自請退社。
合作社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
EN
第 13 條
(刪除)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
第 13 條
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應具下列資格:
一、設籍組織區域內。
二、領有當地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或經查證已考取執業登記證尚未領證者。
三、持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