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當事人於前條異議期間提出異議,視為調解不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敘明理由,通知他方當事人。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於前條解決方案書送達後,未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時,調解委員會應將方案作成調解書,並敘明理由後併同原卷逕送法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