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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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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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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 18 條
當事人於前條異議期間提出異議,視為調解不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敘明理由,通知他方當事人。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
第 17 條
當事人於前條解決方案書送達後,未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時,調解委員會應將方案作成調解書,並敘明理由後併同原卷逕送法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