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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EN
使用應申請許可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應於申請輸入或轉讓時,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其安裝涉及屏蔽工程者,審查合格發給安裝許可;未涉及屏蔽工程者,應於主管機關發給輸入或轉讓許可後,檢附第二項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使用許可證:
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二、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及在職證明。
三、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未涉及屏蔽工程者得免附屏蔽規劃。
四、輻射防護計畫及輻射安全作業守則。
五、符合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規定者,應提送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影本。
六、使用附表一第一類或第二類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保安計畫。
前項申請人取得安裝許可後,始得依核准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平面圖及屏蔽規劃進行安裝工程。工程完竣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使用許可證:
一、輻射安全測試報告(以下簡稱測試報告)。
二、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報告(以下簡稱擦拭報告)。
三、密封放射性物質,應提送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
設施經營者使用、停用或持有密封放射性物質,應依第三項規定時間,實施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但下列密封放射性物質得免實施擦拭測試:
一、液態閃爍計數器中供校正用密封放射性物質。
二、氣態密封放射性物質。
三、半化期為三十日以下之密封放射性物質。
四、貝他或加馬放射性核種之活度為三百七十萬貝克(3.7MBq)以下。
五、阿伐放射性核種之活度為三十七萬貝克(370kBq)以下。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放射性核種為鐳者,其擦拭測試應包含氡氣洩漏測試。
密封放射性物質之擦拭報告,設施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時間實施:
一、遠隔治療設備、遙控後荷式治療設備用之密封放射性物質為半年實施一次。
二、其他用途之密封放射性物質為每年實施一次。
三、毒氣偵檢器中所含之鋂二四一或鎳六三為每三年實施一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者應於規定時間實施。
第一項擦拭測試結果大於一百八十五貝克者,設施經營者應即停止使用,並於七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