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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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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第 18 條
董事、監察人、調處委員及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前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二項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07 日 )
EN
第 17 條
董事、監察人、調處委員及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但董事長推選時,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調處委員及工作人員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