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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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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18 條
同時設置加油站及兼營加氣站業務者或已開業加油站兼營加氣站業務者,其加氣站部分應符合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之規定。
第九條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之限制規定,於申請兼營加氣站業務時,不得逾三千平方公尺。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第 9 條
使用前條規定以外非都市土地類別之使用地申請設置加油站者,其申請基地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不得大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為避免造成土地畸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