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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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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EN
第 18 條
網際網路零售業應每年定期由第三條所設之個人資料管理單位或適當組織執行安全維護計畫之內部稽核,提出評估報告,並採取下列改善措施:
一、修正個資保護政策及安全維護計畫。
二、評估報告中有不符合法令或有違法之虞者,應規劃並採取相關改善及預防措施。
廢
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3 條
網際網路零售業為符合本法、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設個人資料管理單位或適當組織,並配置適當資源,負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以下簡稱個資保護政策)之訂定及修正。
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修正及執行。
個資保護政策及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或修正,應由網際網路零售業之代表人或其授權之其他負責人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