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EN
電路布局權不及於左列各款情形:
一、為研究、教學或還原工程之目的,分析或評估他人之電路布局,而加以複製者。
二、依前款分析或評估之結果,完成符合第十六條之電路布局或據以製成積體電路者。
三、合法複製之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所有者,輸入或散布其所合法持有之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
四、取得積體電路之所有人,不知該積體電路係侵害他人之電路布局權,而輸入、散布其所持有非法製造之積體電路者。
五、由第三人自行創作之相同電路布局或積體電路。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 EN
本法保護之電路布局權,應具備左列各款要件:
一、由於創作人之智慧努力而非抄襲之設計。
二、在創作時就積體電路產業及電路布局設計者而言非屬平凡、普通或習知者。
以組合平凡、普通或習知之元件或連接線路所設計之電路布局,應僅就其整體組合符合前項要件者保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