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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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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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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 18 條
申請人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並為因應資訊安全保護措施失效影響資通系統機能運作,構成資通安全威脅之情況,訂定應變機制。
前項應變機制,內容應包括應變執行人員、事件發生時之損害控制機制及事件發生後之改善機制。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
EN
第 16 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配合創新實驗業務性質,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