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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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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EN
第 18 條
本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取得律師資格,指依法取得外國律師證照,且無不得執業之情形。
律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14 條
本法稱外國律師,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
本法稱外國法事務律師,指經法務部許可執行職務及經律師公會同意入會之外國律師。
本法稱原資格國,指外國律師取得外國律師資格之國家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