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執行單位基於公益之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經本部核准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有償讓與、無償讓與或信託其他研究機構或企業。
執行單位應與無償讓與之受讓人約定,受讓人應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且因運用所獲得之總收入應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繳交。
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總收入之一定比率,應交由本部繳交國庫或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指定之基金。
執行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或政府研究機關(構)者,其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前項以外之執行單位,其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四十。
本部提供金額占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執行單位繳交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之或免繳之。
本部基於整體產業發展或依本辦法績效評估之結果,得專案核定執行單位繳交收入之比率,不受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