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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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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EN
第 1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五條及第十四條,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
EN
第 5 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之廢(污)水符合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以下簡稱容許標準)者,始得排入污水下水道;未符合容許標準者,應設置預先處理設施,處理至符合容許標準後,始得排入污水下水道。
前項容許標準由管理局擬訂,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第 14 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應依其排放廢(污)水量、水質向管理局按季繳交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前項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單價、計量、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計算公式由管理局擬訂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