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園區內之廠房及社區內之員工宿舍,得由園區內設立之機構請准自建或由管理局興建租售。
前項廠房以租售與園區內設立之機構,員工宿舍以租與園區從業人員為限。其售價及租金基準,由投資興建人擬訂報請管理局核定;租金基準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