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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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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8 條
境外臺校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將檢查結果向管理人提出報告。
執行前項稽核之人員與第七條指定之專責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境外臺校應將第一項稽核機制,納入其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中。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 )
第 7 條
境外臺校得指定或設管理單位,或指定專人,負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及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包括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二、定期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情形,向管理人提出書面報告。
三、依據稽核人員就安全維護計畫執行之評核,於進行檢討改進後,向管理人及稽核人員提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