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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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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8 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
第 17 條
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