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文:
憲法第七條規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一百五十九條復規定: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各階段教育之
公平機會。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第
七點第二款及第八點第二款,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
係為培養理論與實務兼備之警察專門人才,並求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藉
以提升警政之素質,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其欲達成之目的洵屬重要公共
利益;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
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是上開招
生簡章之規定與其目的間尚非無實質關聯,與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九
條規定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