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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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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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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第 18 條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協調及整合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相關資源及資訊,並建置資源整合平臺,提供各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規劃實施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
原住民族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43 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推動教育政策,應促進全體國民認識與尊重原住民族,並得鼓勵、補助非營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對社會大眾進行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規劃實施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並鼓勵其員工參與。
各級政府對於從事原住民族教育工作有卓越貢獻之學校、機構、團體及人員,應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