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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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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第 18 條
前後任首長交接不清,或逾期未經交代結報,或接收交代故意留難,或交
代清結後發現有虛報或浮報情事者,由部酌量情節輕重,依公務人員交代
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分別議處。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民國 42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17 條
各級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應以至多不過一個月之限期,責令交代清楚,如再逾限,應即移送懲戒,其卸任後已任他職者,懲戒機關得通知其現職之主管長官,先行停止其職務。
第 18 條
財物移交不清者,除依前條規定處理外,並得移送該管法院,就其財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