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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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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EN
第 18 條
證券商客戶未能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補繳差額,或逾約定期限未能清結時,證券商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
EN
第 17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逐日計算每一信用帳戶內之擔保品價值與客戶債務之比率,其低於規定之比率時,應即通知客戶於限期內補繳差額。
前項比率及補繳期限,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