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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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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EN
第 18 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
一、申請書。
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EN
第 45 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應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非依前項規定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領有會員證,不得申領執業證照執行或經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