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所得稅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EN
第 18 條
(刪除)
1.
裁判字號:
57 年判字第 30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公司一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發給執照後即告成立,同時取得法人資格, 不因其未依營業稅法第九條及所得稅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未向主管稅捐稽 徵機關為營業登記及稅籍登記,而否定其公司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