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EN
第 18 條
經核定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安置就養:
一、喪失退除役官兵身分。
二、具有第十六條所定不予安置就養之情形。
三、違反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
EN
第 16 條
前條所定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就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
一、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
二、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