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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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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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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要塞堡壘地帶法
EN
第 18 條
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6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經裁撤或改組時,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執行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執行機關。
第 7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其他休息日,指應放假之紀念日及其他由中央人事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