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延役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依第一款規定延役者,由國防部核定。
二、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延役者,由所屬單位核定,並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備查。但在國外服勤時,由國防部核定。
前項第一款延役之人員應於戰事或事變終了後六個月內;第二款延役之人員應於原因消滅時,依規定辦理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其延役期間,折算預備役應召服現役期間。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延役者,應填具志願書,由所隸單位造具延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核定後,得繼續服現役至除役年齡止;其延役期滿,應辦理退伍或除役。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18 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服現役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延役:
一、戰時或非常事變時。
二、航海中或國外服勤時。
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勤務時。
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
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其專長為軍中需要,且志願繼續服現役者,得予延役至除役年齡;其專長資格及申請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延役,以至戰事或事變終了後六個月為限;第二款至第四款,延役至原因消滅時止。
第一項、第二項延役期滿或原因消滅時,予以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