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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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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18 條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軍事學校自費學士學生與公務機關委請軍事學校代訓之公費學士學生,畢業成績及格,得依軍事需要及志願選服義務役預備軍官;經核定後,免接受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以少尉任官分發,並自任官之日起服義務役預備軍官現役。
前項應服現役時間之折算,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
第 16 條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分別以少尉或下士任官分發,並自任官之日起服現役。
志願役預備軍官及志願役預備士官服現役之役期,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於考選簡章明定之。
義務役預備軍官及義務役預備士官服現役時間,連同基礎教育時間,合計為一年。但曾接受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者,得申請折算其應服之役期。
前項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算之役期,依兵役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