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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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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EN
第 18 條
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
一、不動產之取得、處分或設定負擔,及處分發射設備或投資其他事業,未經董事會核定。
二、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有前條第四項情形。
五、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職位之行為。
總經理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前項所定情形,致本基金會受損害時,應對本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
EN
第 17 條
本基金會置總經理一人。
總經理由董事長經公開徵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後遴聘之。
總經理受董事長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之業務。
總經理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總經理不得投資與客家傳播有關之其他事業,或執行本基金會以外之業務,並不得擔任本基金會以外之職務。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總經理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