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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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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EN
第 18 條
為落實國防法第四條之規定,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執行年度戰備演訓、兵棋推演、作戰計畫策(修)訂作業時,海巡機關應適時配合參與,並依所賦予之作戰任務完成作戰計畫之策訂。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執行前項任務時,應先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海巡機關。
海巡機關因處理重大事件時,得暫停參與各項演訓;有關暫停參與各項演訓之重大事件認定基準,由海巡機關會商國防部另訂之。
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 )
EN
第 4 條
海岸管制區之劃定、公告事宜,由國防部會同海洋委員會、內政部根據海防及軍事安全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範圍內劃定公告之。
前項管制區(不含管制區內之軍事設施)之入出申請許可、管制及安全維護,由海巡機關辦理;設於管制區內之軍事設施,則由作戰區辦理。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作業規定,由國防部會同海巡機關、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