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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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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EN
第 18 條
請求權人請求補償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假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298 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