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集會遊行法 EN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集會遊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