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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實施者申請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獎勵容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二、於領得使用執照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納保證金。
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
前項第二款保證金,依下列公式計算:
應繳納之保證金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按面積比率加權平均計算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公告土地現值×零點七×申請第十條至第十三條之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第一項第二款保證金,應由實施者提供現金、等值之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但書面保證應以該金融機構營業執照登記有保證業務者為限。
實施者提供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辦理質權設定之定期存款單,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及先訴抗辯權,且保證期間或質權存續期間,不得少於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
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者,保證金無息退還。未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依下列等級給予獎勵容積:
一、鑽石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黃金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三、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四、銅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五、合格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前項各款獎勵容積不得累計申請。
申請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獎勵容積,以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且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為限。
第一項綠建築等級,於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另有最低等級規定者,申請等級應高於該規定,始得依前三項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依下列等級給予獎勵容積:
一、鑽石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黃金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三、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四、銅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五、合格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前項各款獎勵容積不得累計申請。
申請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獎勵容積,以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且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為限。
採無障礙環境設計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一、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
(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三。
前項各款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
採建築物耐震設計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
一、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
(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三)第三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前項各款獎勵容積額度不得累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