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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條例 EN
前條經核定劃為公路路線系統之市區道路,其工程設計標準,應依照都市計劃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由公路主管機關與同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之。但不得低於該公路路線之工程設計標準,如因公路工程標準變更,致高於原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時,應改選路線系統或繞越市區外通過。
市區道路條例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 EN
公路路線應儘量避免穿越市區中心,其必須通過市區,並將市區道路一部分劃為公路系統時,其經過之路線及寬度,由公路主管機關與同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並會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