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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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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告禁止重劃區內土地之新建、增建、改建時,對於在公告前已依法核准並完成基礎工程之建築物,應准依核准興建之圖樣繼續興建。
農地重劃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9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時,得同時公告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土地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