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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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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EN
第 18 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1.
裁判字號:
廢
60 年判字第 4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原告所有之土地,其中一部分為都市計劃之道路預定路,依實施都市平均 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七十條規定,其地價稅之課徵,應依該條例第 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辦理。在未經原告合法申請准許減免稅額之前,公共設 施保留地,並非一經編定即可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