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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私立安養機構申請遷移者,應依本辦法有關申請設立許可之規定,重新申請設立;經許可遷移者,原設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設立許可。
前條擴充業務規模或前項遷移,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未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已申請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營運者,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老人福利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情節重大者,並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
一、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不符。
二、違反原許可設立之標準。
三、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或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四、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或設立許可證書登載事項變更,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辦理。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於所屬網站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未改善情形,供民眾查詢。停辦期間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行者,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
老人福利機構經依前項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者,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該機構繳回設立許可證書;屆期未繳回者,應予註銷。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 EN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縮減或擴充業務規模者,應於縮減或擴充業務規模預定日九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縮減或擴充業務規模、現有老人安置計畫及其他相關事項,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申請擴充業務規模者,應檢具第七條所定文件、資料;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依本辦法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相關規定完成審核。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擴充業務規模,其位於同一幢建築物內者,應位於同樓層或連續樓層;其屬不同幢建築物者,應不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所分隔。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擴充業務規模者,應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其設備及設施符合規定,始得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