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友善列印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第 18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建立會計制度,年度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由會計師簽證。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9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解釋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 92 年 2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 0920450239 號令及 105 年 8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 10504576330 號函,就 90 年 1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9 款關於交通工具 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所稱「每一團體和機構以 3 輛為限」,明示應 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 計 3 輛為限,其縮減人民依法律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增加法律 所無之限制,於此範圍內,均違反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應不予援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