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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
醫師、護士、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及
第二十六條各款情形或遭受其他傷害情事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
管機關報告。
前項報告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