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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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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籍法施行細則
EN
第 18 條
依本細則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製作或驗證者,應經外交部驗證;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但依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向駐外館處申請,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者,免經外交部複驗。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一併檢附經外交部驗證、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由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國籍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
EN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