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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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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EN
第 18 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之裁處,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本會得委任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
公民投票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44 條
將公投票或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