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遊說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遊說法施行細則
EN
第 18 條
遊說者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記載不完備時,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正。
遊說法
(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 )
EN
第 17 條
遊說者應將使用於遊說之財務收支情形編列報表,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及辦理遊說終止登記時,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報。
遊說者應將據以編列前項收支報表之財務收支帳冊,保管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