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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競選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發布公告候選人名單公告中載明。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罷免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罷免活動之起、止時間,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發布本法第七十一條所定公告中載明。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為二十八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