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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之通知,由少年法院於符合該條各款所定情形或少年滿二十一歲後十日內為之。
第十六條第一款本文、第二款及第四款之少年事件經抗告或上訴法院裁判確定者,抗告或上訴法院應於裁判確定後十日內將卷宗檢還原審少年法院,並由原審少年法院於收受卷宗後十日內通知塗銷。
保護處分經囑託其他少年法院執行者,最終執行之法院應於執行完畢後十日內將卷宗檢還原裁定之少年法院,並由原裁定之少年法院於收受卷宗後十日內通知塗銷。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
少年法院於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通知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辦理塗銷並回復辦理情形:
一、受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後。但並受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處分者,於執行完畢二年後。
二、受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
三、受保護處分之執行完畢或撤銷保護處分確定三年後。
四、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
五、受緩刑之宣告期滿未經撤銷。
六、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
七、受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八、受不起訴處分確定。
九、受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處分裁定確定後,至少年滿二十一歲仍未執行者。
十、受刑罰或保安處分判決確定,因時效消滅而無法執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