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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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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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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EN
第 18 條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1.
裁判字號:
廢
69 年台抗字第 1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當事人不得對之提起抗告,為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 第三項所明定,如此項裁定附有須提供如何擔保之條件者,該條件即為裁 定本身之重要部分,自不能謂其可與裁定分離,而得對之單獨提起抗告, 此為當然之解釋。
2.
裁判字號:
56 年裁字第 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 訟而停止,又參照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規定,有提起再審之訴者,原則上 亦不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因沒收私運貨物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聲請 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3.
裁判字號:
廢
31 年抗字第 3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謂前項裁定,係指同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停止 強制執行之裁定而言。至駁回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之裁定,並不包含在內。
4.
裁判字號:
廢
23 年抗字第 31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強制執行開始後,雖有停止執行之裁定,但該裁定如以提出保證為停止執 行之條件者,在提出保證以前仍不得停止執行。
5.
裁判字號:
廢
18 年抗字第 2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判決一經確定即發生執行之效力,除有其他正當原因 (如聲請再審經該管 法院認有必要情形之類) 外,不得率准停止執行。
6.
裁判字號:
廢
18 年抗字第 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再審以不停止強制執行為原則,非有特別必要情形,法院不得為停止執行 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