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要旨: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後段所定: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裁
判費,係專指發回或發交前上訴已繳上訴裁判費者而言。至當事人不服法
院之裁定提起抗告,雖已繳抗告費,如抗告法院將該裁定廢棄發回,經原
法院為本案有無理由之判決者,對之提起上訴,仍有繳納上訴裁判費之義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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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耕地租佃爭議案件,非由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二十六條之規定移送法院,而由當事人逕行起訴者,不問其原因為何,均
不能免徵裁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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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第二審上訴乃對於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不問判決事項究為實
體法上抑為程序法上之爭執,苟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則依修正訴訟費用規
則第五條,應按同規則第二條徵收審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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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當事人繳納審判費用購貼訴訟印紙後,依法原不得請求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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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已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係由刑庭裁判者,應先準用刑事訴訟法
,無庸繳納審判費,惟移送民庭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始應徵收,本院解釋
亦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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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民事訴訟上訴於第三審應預納定額之審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為必須具備
之要件,欠缺此要件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而該當事人仍不遵行,即應
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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