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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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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廢
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18 條
民事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加徵裁判費
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4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6 年 06 月 17 日
解釋文:
當事人對於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其第一次上訴應繳之裁判費尚未繳 納或未繳足額,法院應向第一次上訴人徵足。如於該事件之裁判有執行力 後,仍未繳足,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裁判費之數額,命負擔訴訟費用之一 造補繳之。本院院解字第二九三六號解釋 (二) 有關裁判費部分,應予補 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