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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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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EN
第 18 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 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