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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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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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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EN
第 18 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1.
裁判字號:
72 年判字第 16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2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所稱:「處理程序」,係指主管機關處理人民聲 請許可案件之程序而言,並不包括行政救濟之程序在內。故主管機關受理 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其處理程序終結後,在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法規有變 更者,仍應適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處理。
2.
裁判字號:
62 年判字第 5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所稱「處理程序」係指主管機關處理事件之程序 而言,並不包括行政救濟之程序在內。故主管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 ,其處理程序終結後,在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法規有變更者,仍應適用舊 法。